一、有关安全疏散距离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包括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l1)和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其中l1对应《建规》第3款规定,l2对应《建规》表的规定
更多关于安全疏散距离的概念,可参专题:
二、引发的问题:
由上述示例和规范图示可知,在计算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时,并没有考虑疏散走道l3的长度(图示3),那么,l3是否不受限制?也就是说,疏散走道尽端到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要受限制?
三、释疑:
疏散走道是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疏散走道的两侧隔墙和楼板应满足相应建筑耐火等级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疏散走道不能有可燃物,也不能作为工作或作业场所。因此,通常情况下,疏散走道不会是火灾发生部位,人员也不会在走道过多逗留。另一方面,疏散走道两侧房间内的疏散距离,也从侧面限制了疏散走道的长度。
因此,规范图示没有明示疏散走道尽端到安全出口的距离要求,通常情况下,仅需控制好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即可。
注:有关疏散走道概念以及与疏散通道的异同,可参专题:
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
1、有些特殊情况下,房间并没有向疏散走道开设疏散门(房间用作其他功能空间或通过其他疏散走道疏散),就可能出现l3较大的情况,这时应予控制。本示例中,l3可以参照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l1)控制。
2、在一些商业场所的走道或连廊等部位,可能成为扩大的空间,成为人员逗留的场所,这时必须适当控制安全疏散距离,防止极端情况的发生。
3、丁字形走道,应遵行特殊规定,详见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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