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房间长走道”的疏散距离控制方式:
通常情况下,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包括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l1)和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其中l1对应《建规》第3款规定,l2对应《建规》表的规定:
这就是本文所述的“小房间长走道”的情况,大部分公共建筑均遵行此规则控制安全疏散距离。
二、“大房间短走道”的疏散距离控制方式:
对于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可能需要更大的功能空间,因此,《建规》第4款针对这类场所作了特别规定: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注1: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注2: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注3:本文及图示仅供示意,实际应用与房间任意一点的疏散夹角等相关,详见《建规》及规范图示要求,参考专题:
三、应用原则:
1、通常情况下的公共建筑,均应按上述第一章的原则处置。
2、上述第二章的安全疏散距离控制,仅针对“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特定的功能场所。
3、第二章所述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其安全疏散距离,亦可参照第一章的相关要求执行(但不能交叉引用),可根据具体需求确定。
在以下示例中,当房间内疏散距离满足《建规》第3款要求时,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以参照《建规》表执行(第一章节要求)。当房间内疏散距离不能满足《建规》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按第二章的相关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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